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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情况这样:我父母上世纪五十年代从大陆移居香港,我们几姐弟,除大家姐在内地出生,其余在香港出生,父亲在广东家乡仍有间祖屋,是一屋三户,与其余两亲戚共有,大家都有一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父母现已离世多年,近月得知农村宅基地像是要确权登记,我上网找寻关于继承的问题,知道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继承的,但祖屋是私有财产,可以继承,但好像是只有农村内的人才可通过「地随屋走」方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至于我们香港人,不知能否申请宅基地的使用权,从而继承祖屋?如今回鄕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会否成功?

继承
2019-05-18 19:58:3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房屋的继承您个人通过正常的遗产继承程序获得。您可以通过继承房屋来继续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宅基地确权登记,需要集体户口的人才可以参与,所以您的身份只能通过房屋继承获得房屋所占宅基的使用,而无法进行宅基地确权。具体的问题,您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追问:谢谢你的回复,即是以香港亲属身份,也可以通过继承房屋来继续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明白了。

    还有个问题,祖屋是一屋三户,每户各有自已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而我们那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自父亲去世后已遗失了。不知可否补领,手续如何?
    解答:您好,因为宅基地是按户拥有,所以如果要申请补办的话,必须是权利人才能补办。即:您这边是无法办补办手续的。具体情况,您可以和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沟通,协商。同时您也可以去土地局查找一下具体的登记记录。毕竟证件遗失并不影响实体权利的灭失。
    追问:感谢你的解答。我又有个问题想问,房屋继承如何申请,要提供甚么证明文档,诸如香港的出世纸内地承认吗?
    解答:您好这边是有关于继承的相关问题哦。这样就要根据您父母在世时候是否有立遗嘱呢?
    追问:父亲没有立遗嘱啊!

    原本想法是先继承屋,然后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再确权登记,从而得回祖屋。看来现在机会很微了。

    或者我改提问方式,假设你是我这情况,运用你的法律知识,你会怎样做,以取得这祖屋?请教请教!
    解答:您好,如果没有立遗嘱,根据我过继承法,则属于法定继承情况。第一顺位继承人为:(您父亲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为:兄弟姐妹。在当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第二顺位继承人则不能够继承。所以,如果第一顺位继承人除了你,没有其他人的话那么您可以直接继承该套祖屋。
  •   城镇户口不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  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照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洪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即  城市户口的公民可以继承农村房屋。  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还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根据前述《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对于所继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实践中通常分情况处理。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早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  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
  • 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但是宅基地上房屋可以继承。已经有宅基地的,或者原有的宅基地房屋出租转让的,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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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