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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在小区买了一个车位,当时需要购买2个车位,当时有2辆车,物业只让买1个,可以轮流进入车位,绑定车辆不在位,另一辆进入还要收出租临停费吗?

损害赔偿
2019-04-01 05:33:4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合同的约定处理。
  •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小区业主与小区物业间就车位问题发生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应该结合法律相关规定和购房合同或停车租售合同来确定车位的归属。
    1. 地面停车位归属
    地面停车位包含两种类型的停车位,一种是建筑区划内的,另一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① 建筑区划内的地面停车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和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业主是有偿或无偿使用车位。
    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物业管理中可以约定使用公共车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也可以无偿使用,同时关于费用的支付可以约定自行收取还可委托物业进行收费。
    2. 地下停车位
    专门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该类停车位可以取得产权。开发商有权对该类停车位进行销售和出租。
    3. 首层架空停车位
    首层架空停车位是指建筑物地面上啊会给你的第一层以墙、柱等架空而依附于楼房而形成的停车位,该类车位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于业主共有。
    4. 独立车库
    这里的车库不等同于车位,属于独立的建筑物,归开发商所有。
  • 1、住宅小区的停车位是作为配套设施用房纳入小区规划,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停车位与住宅小区的主体建筑具有密不可分的主从关系,相对主题建筑来说,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和非独立性。因而,住宅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

    2、按照建设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住宅区建设一定数量的车位,规划部门是有明确规定的,开发商若不按规定建设停车位,其规划设计方案就不会得到批准。也就是说,规划部门要求开发商建设停车位的目的,就是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居民车辆有地方停放,再直接一点说,这些停车位是供住宅小区内的居民使用的。可见,住宅小区停车位具有规划性和专用性。即使开发商作为所有权人时,也无权因小区业主暂时无力购买或不需购买停车位而擅自将多余车位对外出售。
  • 《物权法》颁布后对小区的绿地、道路、电梯等公共设施的权属做出了明确规定,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但对于停车位的权属进行了区分,一部分是占用了小区公共面积的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一部分是规划到地下的地下车库,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基本上等同于说是属于开发商。 综上,你所说的物业出租的地面停车位和绿化面积均为业主共有,物业擅自出租是对业主权益的侵害。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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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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