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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0年1月份买的新华人寿的尊享人生保险,最近才知道自己被骗了,我投诉一个多月了,都没有个结果,保监局也不管

其它综合
2019-05-02 19:48:0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怎么办
    1、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2010年6月,公安部、司法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在全国各地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
    2、行业调解。行业调解是指由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及发展变化的情况,通过说服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3、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主体主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自愿、平等为原则,在查清事实和厘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化解争议和纠纷的活动。
    4、诉讼。诉讼解决纠纷,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诉讼程序,对于纠纷予以审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5、仲裁。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目前,我国对经济合同的争议实行二级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服,可在接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审判判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是以第三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公断,因而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决后,人拒不履行裁决,可以向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请强制执行。
  • 保险欺诈行为的后果十分严重,其表现错综复杂。从发生的主体来看,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所为;有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中介组织所为;还有保险从业人员自身的欺诈行为。从操作环节来看,有投保之前就已精心策划的,这类情况往往伴随刑事案件的发生;更多的则是事前没有主观蓄谋,而在出险后以伪造事故现场、伪造证明等手段获得超额或本不该获得的赔款。从手段来看,有故意隐瞒标的风险,不如实告知的;有故意制造风险事故损失的;有故意扩大损失程度的;有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谎称损失的;有伪造、编造保险事故单证,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也要索赔的等等。
  •  一系列措施有效地遏制了保险欺诈行为的蔓延,对我国保险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或许有助于反欺诈行为的实施: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制的角度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准确界定,有利于依法监管。相对于人为制造保险事故的“硬欺诈”,夸大合法索赔的“软欺诈”更加难于防范。我国《刑法》第198条为打击保险“硬欺诈”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保险活动的复杂性,保险欺诈活动的手段也不断翻新,各种保险“软欺诈”具有难以观测和界定的特点。建议在对保险法修改中,完善对各种“软欺诈”的处罚,在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专门的反保险欺诈法。
      第二,应设立专门的调查管理机构或岗位,统一开展疑难案件的调查处理和监控管理工作,或聘用注册商业咨询公司的专业调查人员进行疑难案件的调查取证等技术工作,以保险调查工作的技术专业化和职业化来对抗保险欺诈的专业化。同时,在保险公司中也设立专门的调查机构,对于可疑投保和赔案进行先期调查等。
      第三,加强保险行业内的信息收集与交流。目前,我国反保险欺诈工作仍然处于单兵作战状态,由于业务上的竞争关系,各家保险公司之间没有高效可共享的信息平台。从制度的角度上,这种割据状态给保险欺诈者以可乘之机。因此,可以考虑由保监会统筹,建立全国保险业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除商业秘密外的重要信息共享。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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