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18年6月25日,王某因手头紧张,向郭某提出借款。郭某说:“我也没钱,只有一张信用卡,你急用钱的话,只能用我的信用卡了。”王某表示同意,郭某随即把信用卡交给王某,并叮嘱王某:信用卡的账单日为每月5号,最后还款日为账单日当月的25号。如果在7月5日前刷卡,务必要在7月25日前还款。此后,王某分4次刷信用卡共计人民币9万元整,套现使用。6月30日,王某给郭某写下9万元的欠条,承诺于7月15日前还款,并将事先找人伪造的一本房屋所有权证质押给郭某。因王某并未按时还款,7月15日至20日期间,郭某多次给王某打电话欲催他还款并要回信用卡,王某均未接听。因为近期王某又使用信用卡在超市、商场消费共计5361元,7月20日,郭某将该信用卡挂失并补办了新卡,同时发现王某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系伪造,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于担心逾期还款会产生高额利息并影响个人信用,郭某在最后还款日前自行将信用卡本期账单全部还清。8月底,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的妻子向郭某偿还95361元现金,得到了郭某谅解。之后,公诉机关以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辩题(争议焦点):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反方如何叙述?

证券投资
2018-11-14 17:28:1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具体需要会见了解案情才能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