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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入职了一个刚开一年多的小型新公司,签的是三年劳动合同,招我进来时口头说:试用期是三个月,签合同只有入职日期,没有写明试用期到哪天为止,我在公司里面刚好做满两个月现在公司说我试用期不合格要辞退我,请问我按照劳动法可以获得至少三个月的经济补偿吗?招我那个人也是我的部门主管说给我申请三天的工资补偿。这样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19-03-19 15:09:0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如果辞职属于以下情形,就可以申请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1、在《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之前,《劳动法》是有规定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终止是不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终止如果公司不愿再续签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支付补偿金的时间是从2008年开始,之前在职的不算。这个也是《劳动合同法》以人为本,倾向性保护劳动者的体现。
    3、也并非所有到期终止的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同意以不低于之前劳动条件提出续签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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