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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时间开错了,派出所不给印章怎么办?没有死亡证明公证处可以用销户证明吗?

刑事行政
2019-06-09 00:48:1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针对您以上问题我有如下回答:建议您先直接咨询公证处是否可以;若不行,您去找开具死亡证明时间的单位咨询一下能否重开等。如您还需咨询,请查看我详细资料的联系方式。
  •  死亡证明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   凡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死亡事实,有关当事人可向死亡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申请办理死亡证明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死者单位人事、劳资或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申办死亡公证的目的、用途;申请人与死亡人的关系;死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及死亡原因;   2 、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3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   公证处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程序规则》第二条规定:“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机构的职责是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务,重点是引导公民、法人依照事实和法律正确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行为,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民事秩序和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教育公民、法人遵守国家法律,制止不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公证暂行条例》、《安徽省公证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家公证机构,是事业法人单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独立办理公证业务,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接受司法行政机构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   规定是,公民因死亡,迁移户籍,服兵役,服刑等情况下,会被户籍登记地派出所注销户籍。
      《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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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