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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教师在未经过学生及家长同意,在微信家长群里发学习照片点名批评学生,算是侵犯肖像权、隐私权吗?

人格尊严
2019-06-02 18:42:5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涉嫌 侵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  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9)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强奸等,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肖像权.姓名权一般要以营利为目的,造成后果严重。
  •   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3)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4)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5)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6)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7)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8)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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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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