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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司机开我的车撞了,是对方醉驾造成的事故,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
2018-12-26 17:06:1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主,先分主次责任,再处理。
  •   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大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交通违章行为之一,简称醉驾。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此外,还针对有些司机试图通过当场喝酒等方式蒙混过关的,明确规定只要其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也应当立案侦查。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拟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  三、本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醉驾交警该怎么处理?
    (1)呼气测试中仪器显示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百毫升的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交警立即打印呼气酒精测试单,测试单上记录有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查获时间和地点、测试值等内容,执勤民警和当事人分别签名确认。期间,民警使用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执法记录仪及时记录了查获的全过程,现场会拍摄人车合一的照片。
    现场依法扣留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扣押涉案机动车,制作《扣押清单》,并现场进行口头传唤。
    (2)随后,交警会带嫌疑人到人民医院抽血,将提取的两份血样分别装入物证密封袋,注明驾驶人姓名、提取时间、血样用途,由嫌疑人、民警以及抽血的医务人员在密封袋封口处签名。期间,民警对抽血全过程进行监督。
    (3)随后,将嫌疑人带回交警大队约束至酒醒后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民警制作《查获经过》。
    (4)民警将血样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血液酒精含量,根据血液检验报告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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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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