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私营企业的职工,公司于2017年十一月中旬停产,于2018年7月底宣布破产,并由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组成的管理人团队接手。我从2017年十一月停产之后至今一直留在公司上班,负责设备保养,工艺处理以及防盗工作,而且期间一直没有支付工资,请问按照劳动法和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我从停产后到现在的工资是按照之前正常上班时候工资结算么?还有破产赔偿的钱有多少?有相关规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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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应该给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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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是申请破产,一般情况下应该先还银行贷款,,之后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才支付工人工资。
对于银行贷款,正常情况下都已由对公司的财产对其设置了抵押,银行对抵押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这些被抵押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法院拍卖抵押财产所得也优先支付给具有抵押权的银行,剩下的财产才属于破产财产,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当然,如果银行的贷款没有抵押的,则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要先付工人工资后才还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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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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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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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