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现在的烦恼是店面合同签订了三次一共8年,第三次合同的时候她们想卖房,所以合同上写着不得转让。可是也有写如果房子卖出去,具体事项3方协商。他现在房子没有卖掉,我们也没有转让。2年前房子装修也是经过他们同意。现在房租到期,无良房东想赶我们走,也不让转让和续租,之前转让费是当着房东的面给上一家的,房东当时也答应说可以转让。现在她们以房租到期,不补偿,让我们搬走,协商不成被起诉。我想问,她们起诉我们占用它们的房子。我们应诉需要收集那些证据呢。我们只有租凭合同,和每年的交款收据。转让费没有收据和证据也没有写进合同里,这个都是不会写的,可是转让费为现在店面租凭的商业惯例,合同法第61条有写合同没注明的。参照习惯惯例。我想让房东补偿我们的转让费和装修费。该怎么应诉,还有当时签的合同不是产权人是他的女婿代签的。他们店面没有房产证。当时签合同时也没有委任书和后面追认。我现在想让她们补偿,这个案子赢的几率高吗?还有我可以反诉他们没有房产证和是他女婿代签为由,让合同无效,让他们补偿我的损失吗?希望你们能给我解答,在此谢谢你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