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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体工商户,帮忙给客户开了一张收据,时间是我注册工商登记日期之前的日期,事后保险公司给我打电话说发生火灾,起火点就是我开的产品引起的。客户也跟保险公司说了,不是我卖的,只是找我给补得收据。收据是店里之前的一个员工开的。现在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把我列为经销商。请问我有什么连带责任吗? 保险公司现在1告生产厂家,2经销商,3被保险人。

保险纠纷
2018-08-31 12: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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