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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驾驶证4年前被扣12分 驾驶证被扣 让从新学习考科一 我到现在一直没考 我的驾驶证还可以拿出来吗?

交通事故
2018-12-08 16:35:5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具体和驾校里联系询问即可。
  • 关于驾驶证被扣留的法律规定,可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驾驶证每个周期满分为12分,如果记分满12分,则扣留驾驶证,需重新学习科目一理论知识并参加考试,合格后,拿回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 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9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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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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