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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两个股东,股东会与董事会有什么区别?可如果不设置公司法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些决议必须由股东会作出,股东少的可不设董事会。也就是说股东会是公司章程中必须规定的了?

公司企业
2004-06-05 22:24:01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对股东会性质的理解,有两个方面。一是指公司股东所组成的一个公司机构(公司的意思机关);二是指公司股东的集体称呼。
    《公司法》是同时在这两个意义上来使用的;而《规范意见》所称的股东会仅仅指其第一个方面的涵义。
    《规范意见》系部委规章,而且不具有强制性;《公司法》是法律,其效力层级较高。
    据此,我的意见是,股东会作为一个公司意思机关和作为股东的集体称呼,凡对有二个以上股东的公司,其股东会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不存在“不设立股东会”的问题,各股东作为出资人,也不可能放弃其以参加股东会会议来实现投资目的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的不设股东会仅仅有一个例外,即国有独资公司。其仅仅只有一个股东,无法组成一个集合概念的“股东会”,所以,公司法规定这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 我刚刚查到了92年国家体改委发布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里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不设股东会的,股东会的职权由全体股东共同决定。且该规范意见规定,不设股东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利机构。也就是说如果这个规范意见还有效,那么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不设股东会的。
  • 康律师的意思我完全明全,现在我面临的问题是:股东会作为公司机关如果设立,在只有两个股东的情况下,它与董事会在决策意见上不会有区别,如果设立只是让操作更加麻烦.
  • 以上李律师和康律师说的极是,其观点完全是有法可依的,我同意他们的观点。
  • 谢谢!
  •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少的,可以不设立董事会,有一名执行董事就可以,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区别在于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部门,行使经营管理的职能,而股东大会是公司的决策部门,一切重大事宜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些决议必须由股东会作出,那么两个股东也是股东啊,他们可以就公司事务经协商作吃决议,这个决议就是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少与成立公司没有冲突,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这里包括两个股东。
  • 作为仅有两个股东的公司,不适宜设立董事会,可以设立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程事务。涉及到较重大问题时,由两位股东作出决议。
    股东会和执行董事、经理的具体权限,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股东会进行讨论决定。
    不必专门为“股东会”设立一个办公室。股东会(两个股东组成)的会议也不是经常要举行;只有涉及到公司重大事务时(参加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才举行会议。
  • ……参见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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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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