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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他的老婆好像是有一点精神障碍,现在呢,他就打算要去申请宣告他和他老婆的婚姻无效,他说他在结婚之前根本就不知道他老婆有这方面的问题,我想了解一下婚姻怎样才是无效的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又是怎样的呢?请问一下有人了解吗?

婚姻家庭
2018-08-09 08:31:0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婚姻无效的条件如下:《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如下:第一种,依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但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上述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是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的,是与患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第二种,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况时,可依法确认其无效。也就是说,即使并未受理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的诉讼,法院也可根据有关事实主动地否认违法婚姻的效力,并在相关案件的判决中予以宣告。这是因为法律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是强行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之间的结合是否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不能依当事人双方的意愿而决定。
  • 需要去认定是否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
  • 你好,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在适用程序法律规范方面应当坚持以下规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在程序上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别规定:
    (一)案件管辖,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由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理与裁判,《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判决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 如果有证据证明他老婆隐瞒了她的病情,可以到当地法院去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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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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