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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5年入职**分行,2017年1月已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后单位与我约定劳动到2月底,2月28日下班,我完成工作交接后离开单位。但单位对我是2月发1月工资,故2月工资应在3月发放。我去办离职手续时单位不承认没给我发2月工资,就让我签离职结算单,我拒绝签字就一直拖着不给办理离职手续,也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无奈之下,投诉到劳动监察大队,直到今年1月才给我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工资至今未发。17年时,我已《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被拒,请问我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吗?另外单位不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致使我找到新工作后无法上班,造成的经济损失单位应当如何赔偿?

劳动纠纷
2018-08-09 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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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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