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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违背国务院特殊工种退休规定,欺负

劳动纠纷
2019-09-23 09:33:0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1999年,劳动保障部发出《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该《通知》还规定,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违反法定年龄退休产生劳动纠纷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进行索赔。
  •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违反法定年龄退休产生劳动纠纷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进行索赔。
  •   按干部还是工人身份退休,不由申请怎么写,按岗位确定。  劳动法实施之后,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原有的国家干部与工人身份界限随之打破,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职工退休时如何区分干部还是工人,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管理和技术岗位按干部身份退休、其它岗位按工人身份退休,以所从事的岗位为准。  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75.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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