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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报批《项目申请报告》
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被确立为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中外投资者在向政府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之前,需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对项目进行核准。
2、名称核准登记
《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向工商部门申请对拟设立的企业核准名称。
3、报批企业合同、章程,领取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项目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和经工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或部分非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经工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后,将合同、章程等有关资料文件,按照审批权限报商务部门审批。
4、申请工商注册登记
在领取批准证书后30日内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注:《公司法》规定,公司自批准设立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设立登记。“三资法”规定自领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登记。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适用“三资法”的规定。
5、申请财政、税务、外汇、海关登记
在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到财政、税务、外汇、海关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到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中心领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开立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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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的条件:
(一)以独资形式或合资形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
1、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
2、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上述外国投资者的条件。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详细流程
1、申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
2、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手续。
4、办理用地手续。
5、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6、银行开户。
7、税务登记。
8、海关备案手续。
9、办理统计、财政管理登记。
10、办理用工登记及社会保险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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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其它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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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它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众多证券或其他资产之中。“集中资产”是证券投资公司背后的核心含义。在投资公司所建立起来的证券组合之中,每个投资者按照投资数额比例享有对资产组合的要求权。这些投资公司为小型投资者们提供了这样一种机制:他们可以组织起来,以获得大规模投资所带来的好处。 A.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交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 B.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 合资方式设立投资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其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以上为投资公司注册条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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