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我老公和一个电动三轮车相撞,谁的责任更多一些,我们是从北往南顺行,前边有个路口突然出来一辆行驶中的电动三轮,这个这个三轮车过道的口是禁止通行的,是实线不能拐弯的当时躲避不急三轮车司机受伤去了医院,比较严重,这个道口限行,当时开的快点,不是特别快,我们的车在责任谁负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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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不知道你们有没有报警,如果报警了的话,以交通警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准,也有可能情况比较复杂,交通警察大队还没有出具相应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你可以等交警大队出具了相应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后再来考虑这个问题!如果当时没有报警或者你们事故双方约定自己处理这个情况。这种情况下,根据你的描述,应该是对方的责任比较大,甚至对方有可能是全责。
追问:我们当时马上就报了警,拨打了120,拨打了保险公司的电话,现在交警事故认定书还没有给,骑三轮车那方受伤比较严重,还在医院,我们也在等交警鉴定书,想知道我们会多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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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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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相撞,属于交通事故,建议及时报警,至于责任的大小一般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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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具有过错。
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以其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为标准。采用客观标准,即以损害发生当时临床所能够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来衡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这种注意义务的具体的客观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法律的普遍性规定,它是作为每一个公民都要遵守的规则。
⑵.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⑶.医疗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
⑷.医疗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
⑸.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
除此外,还应根据以下标准综合判断:
⑴.医疗水准;
⑵.专科水平;
⑶.地域差异;
⑷.诊疗时的医疗水平;
⑸.医疗紧急性;
⑹.患者家属行为。
(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推定具有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推定其具有过错:
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⑵.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⑶.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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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你们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你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注意: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以上回复,请采纳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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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