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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有一个人上个月就欠了我一笔货款,我每天都催他,到这个月,他也还是没有把货款给我,只给我寄来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说这张汇票和货款是一样的,我觉得有点奇怪了,我以前都是只收现钱的,所以我就想问一下银行承兑有风险吗?有哪些风险需要注意?

合同纠纷
2019-07-23 18:32:4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银行承兑应注意以下风险。

      (一)、承兑汇票的真伪
      企业财务人员能否把住审查关,对防范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风险至关重要。中国票据网从长期工作经验中总结出五种方法:一查,二听,三摸,四比,五照,实用有效。

      (二)、承兑汇票是否挂失止付
      企业在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应注意审查该票据是否已挂失止付。企业在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可先登陆中国法院网,查询法院公告信息。

      (三)、承兑汇票是否过期
      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时必须在汇票到期日之前,超过到期日,票据不能转让。

      (四)、背书是否连续
      以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 您好。银行承兑的风险:一、转让过程中各手背书不正确、不规范、印章不清晰,从而导致银行退票。银行对背书、印章的要求相当苛刻,一个字不能错,印章有一点不清晰就会退票。第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时,一般是采用委托收款的方式,要将托收单位填写好后送开户银行委托他收款,开户行将托收单盖好章后再邮到付款行,票据在传递过程中有遗失的风险。
  • 通常情况下,如果借贷双方中,借贷方并能够按时返还借款的,贷款人如果有合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合同证明借贷法律关系依法存在,因此可以先同贷款人进行协商,如果对方坚决不返还借款的,可以通过到法院起诉,以借款合同为主要证据证明借贷法律关系事实存在,从而要求接待人返还。如果法院作出判决的,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它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  “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是汇票文句。在实务中,它是印刷在汇票的正面上方,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  无条件支付委托是支付文句。在实务中,也是印刷在银行承兑汇票的正面,通常以“本汇票于到期日付款”、“本汇票请予以承兑于到期日付款”等类似文句来表示,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  确定的金额要求。汇票上记载的出票金额必须确定,并且只能以金钱为标的,记载的汇票金额必须按《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来书写。出票金额大写必须与小写金额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汇票无效。  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汇票金额的银行,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在汇票承兑之前的付款人为出票人,在承兑之后的承兑银行就是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主债务人。  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日期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人在汇票上注明amp;quot;不得转让amp;quot;字样的汇票丧失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转让。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必须签章,签章必须清楚。  出票人将签发好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后,出票行为即告完成。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所谓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据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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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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