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家附近超市上班做收银员!老板说有三天试用期!在三天之内老板没有说过我不合适这个工作!第三天下班后,老板说我不合适,把我辞退了!我需要怎么做?能拿回我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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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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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公司有这样的证据:公司是依法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要给你实际工作时间的工资、却不必给你经济补偿;
(2)如果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就是公司违法解除合同,此时,如果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应当履行;如果你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应给你经济补偿金的【2倍】作为赔偿,即:在你工作不满3个月时,除给你应得的实际工资外,还应给你一个月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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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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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裁决的约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裁决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用人单位按约定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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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