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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起诉了我的一个朋友,因为她没有履行我们之间的合同,我们约定我借钱给他三个月,三个月后她归还本金和利息,可是三个月之后她不但没有还本金而且也拒绝归还利息,我很生气就去法院告他了。现在我们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我打算撤诉,请问撤诉后对被告有影响吗?

债权债务
2018-12-07 21:48:52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原告撤诉,只是说明这一诉讼行为的终结。不涉及到其它权利、义务的变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所以撤诉的话,对被告影响比较小的。
  • 借条上写利息是合法的,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民间借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你好,原告撤诉后对被告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在本案中,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也不用再进行应诉。  2、双方的纠纷仍未解决,原告有可能另外再行起诉被告。
    原告撤诉后,作为诉讼案件本身而言,已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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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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