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我与妻子结婚,1985年离的婚。但是仍然以夫妻名誉共同生活,并且1986年生了老大。1990年生了老二,1994年生了老三。算事实婚姻吗?财产应该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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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审判中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面谈帮你手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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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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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说的情况,比较符合事实婚姻的规定。可以协商按照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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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事实婚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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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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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应该算是构成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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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时有事实婚姻,财产按照夫妻关系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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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协议分割或依法分割,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分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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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