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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及朋友: 大家好。我是去年毕业的,在2006年1月3日进入一家美资企业,进公司的第一天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本身合同上面没有违约金这一项的,但是公司又附加了一份培训生补充协议,说是因为我们是没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大学生,所以补充协议里面就约定了从签订合同之日起的三年期的服务期,说如果在这三年内辞职的话,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就有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根据工作时间的多少而不一样,比如6个月就与1年的违约金不一样,在1年零4个月的时候达到最多,然后又递减。但是,公司并没有给我一些很正规的培训,比如去什么培训机构,出国等培训都没有,我也只是参加了一个公司内部的为期三天的所有新入职人员都要参加的内部培训。也没有其它的特殊待遇,就是普通的包了食宿而已,这是面试的时候说好的。所以我想3请问,这份培训生补充协议成立吗,如果我现在辞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请好心帮助我,尽快,非常感谢!

劳动纠纷
2006-08-10 01:17:01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附加协议是可以的.你们在合同中有没有约定试用期,如果是在试用期内,那就不需要承担违约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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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王永灵律师
    联系电话: 010-62071851 /52
    e-mail:yonglingwang@sina.com
  • 协议的义务?协议里面并没有说明公司的义务啊,只是说明我们的赔偿金额,那怎么判断,具体我辞职是不是违约?
  • 那他们的义务是什么那?不太清楚
  • 不是说约定服务期是要有条件和限制的吗?可以随便就在合同上加一个附加协议的吗?
  • 已经过了试用期了,服务期不要什么条件就可以附加的吗?这样看来,如果我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应该不算是违约,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了吧?
  • 补充协议是有效的。当然,如果公司没有履行协议的义务,那么就是说协议虽然成立,但是没有实际履行。
  • 协议里面并没有说明公司的义务 没关系, 他们的义务在法规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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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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