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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 你们好! 这是一起死亡赔偿的案子,案发地是浙江省,当事人在一 私人的厂子打工的时候,由于厂方的原因,在上班的时候被车床压下来,致使当事人死亡,厂方在事发前没有给当事人买保险, 现在人已经死了,按照赔偿的标准大概要赔多少,这个你能不能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呢?

劳动纠纷
2004-06-06 00:22:0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补充参考:

    1、首先确定是否属于工伤,先到工商部门查询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再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并进行劳动能力和伤残等级鉴定。

    2、如属于工伤,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地方的工伤法规,以及本人工资水平、当地职工月平工资等情况来计算赔偿金额。由于该用工主体没有依法购买工伤社会保险,应当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 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你可以参照上述标准结合本省的具体计算赔偿金
  • 对于这个案子,我是不是可以以2004年颁布的<工伤管理条例>来作为标准呀?这个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
  • 你可以去看一下《工伤保险条例》,里面有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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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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