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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2年购买安康市某街,某某公司开发的汉滨区某街道的商铺两间,购房款、办理房产证的工本费等等一笔付清。但是,16年来房产局、现在的不动产局都查不到吗交易信息,更不要说办理产权证。整个交易清楚,交易合同,收费票据一应俱全,**公司解释:此笔交易是原来的项目经理陈**经手,让我去找陈**。此陈**原来经手的所有手续业已移交总公司,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承担,陈本人已经退休养老。虽然,我早已经拿到商铺,但产权证一直困扰着我。我都67岁了,不知道此事怎样办理?

债权债务
2018-11-14 18:59:2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可以起诉的,需要帮助可以联系!
  • 新的不动产登记证施行后,旧的土地证、房产证依旧有效,不受任何影响,只有在发生变更或者主动提出申请换证才需要变成不动产权证。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77号)的要求,要按照“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的原则,做好新旧权属证书的衔接,确保已经颁发的证书继续有效。在新的证书公布前申请登记的,继续发放旧版证书;新的证书公布后申请登记的,发放新版证书,原来各部门依法已经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不得强制要求更换证书,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 取得房屋房产证后,即获得房屋所有权,可以进行房产交易。如果没有房产证,则不能进行交易
  • 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常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所需时间大约为20~60日不等,因此在收房入住后的两三个月之后,可以向开发商询问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也可以到本地的房地产交易信息网站进行查询。为确保自己的利益,在《购房合同》中应对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限加以约定,尤其是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最后期限以及办理完毕后的“及时通知义务”等,明确不及时办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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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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