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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他前几年的时候,个人独资开了一家公司。现在他的公司由于缺钱,所以让我入股他们的公司一起经营,所以我想要咨询一下律师,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之间有什么关系?希望律师能够帮助解答一下,非常的谢谢。

公司专长
2018-11-24 06:23:0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比较而言,股权结构作为公司在产品市场竞争、资本市场评价和控制权市场环境下,为保持和增强竞争优势,实现持续经营而进行的一种市场化选择和商业运作手段,它是影响公司治理效率一个重要的因素,但决不是唯一的因素,一个国家的政治博弈、经济制度、法律环境和文化等因素,甚至股东的偏好,都是影响公司治理效率的变量。近年来,一些学者便开始关注一国传统文化对公司治理的影响。经济学家杨小凯通过比较研究认为,西方基督教文化背景下国家的公司治理效率普遍比较高,其原因可能是基督教具有现代商业准则中必不可少的几个基本东西。其一是公平的政治游戏规则,它要满足模糊面纱的原则,即不管你在什么地位,不管你是小偷还是警察,是被告还是原告,都认为游戏规则公平,而模糊面纱的原则很难在没有宗教的情况下产生。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就是民主决策和监督,这些都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游戏规则。而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更多的是不平等,是典型的“差序格局”,一个公司的治理与一个家的治理有着很大的相似之处。董事长和总经理就是家长,其他成员都必须根据与家长的关系远近分为不同的层次,但不管何种层次,都必须依照家长的意志行事。而所谓的监督,也更多的是上级对下级,家长对其他成员的监督,而不是相互之间平等的监督和约束,在这种格局中,比较缺乏的就是平等的游戏规则.
    而公司股权结构也是与行业密切相关的。例如,对高科技行业,由于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和不可分离性,实行股权的高度集中,反而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治理绩效。因此,“公司治理的权变理论”在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意义。
    合理的股权结构,不一定能有较好的治理效率,低的公司治理效率,背后也不一定表明其股权结构不合理。但是,理论毕竟是理论,现实的情况远远超出理论的假设,实践中可能并不存在最优或合理的股权比例结构,因为公司治理好坏的评估并没有一个客观的体系。国外由于存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企业的治理绩效可以通过很多指标来衡量。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形成过程和约束条件独特,公司治理问题与成熟资本市场和新兴市场均有显著差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企业绩效及价值的关系需要更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小样本和个案事件研究,才能获得正确的结论。
  •   公司股权往往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变更,也可以通过拍卖转让,在协议转让中公司股东如果要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遵循这样一条规则: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首先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特别指出:股份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如果股东以外的人出的转让价格币股东高,除非股东愿意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否则股东以外的人就可以购买该股权。  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遵循价高者得的原则,股东不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也未通知其他股东参加拍卖会,将其股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行为,在实质上剥夺了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基于公司法的这种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如果公司股东要以拍卖方式转让自己的股份的,应当先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是否购买的意见。  上面是自愿拍卖中的情况,如果股东有其他个人债务不能履行的,他所拥有的股权可能被法院作为可以执行的财产进行拍卖。在法院组织的强制拍卖中,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下,对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上述决议不赞成,并且投的是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提出请求,请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收购股权的价格由该股东与公司协商确定,如果在该股东与公司不能就股权收购事宜达成一致,则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争议。
  • 公司股份转让的情况:
    一、在公司的股东之间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二、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如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构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这种程序上的规定并不是限制股份的转让,而是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 你好,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可以在两个不同的层面上进行理解。
    首先,不同的股权结构与不同的治理模式之间是一种自然的匹配关系。
    其次,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的整个制度安排中,可以被视为该制度的产权基础;
    它首先决定了股东结构和股东大会,进而决定了整个内部监控机制的构成和运作;
    从这个意义上说,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中的内部监控机制直接发生作用,并通过内部监控机制对整个公司治理的效率发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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