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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高速上被扣了一分,交了罚款。违章也处理了,吧驾驶证转了一个地方。可是转回原来本地转不回来,说有违章没处理是怎么回事。明明已经处理了

交通事故
2018-11-12 00:03:4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可与交管部门衔接和处理。
  • 一、处理违章到交警部门处理。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 (一)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3、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记分12分。
      4、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记分12分。
      5、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
      6、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2分。
      7、 驾驶员不按规定学习驾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分。
      8、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3分。
      9、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严重堵塞交通,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5个月,记分6分。
      10、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记分6分。
      11、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驾驶员经审验不合格仍驾车,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
      12、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
      13、驾车穿越、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记分6分。
      14、驾车逆向行驶,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15、驾车下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6分。
      16、驾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3分。
      17、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罚款50元。
      18、驾驶转向、制动、灯光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19、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20、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21、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3分。
      22、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后车强行右转,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6分。
      23、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2分。
      24、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 ,记分6分。
      25、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车、救护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3分。
      26、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记分2分。
      27、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记分2分。
      28、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雾灯,记分2分。
      29、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记分2分。
      30、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记分2分。
  •  驾驶证被扣留,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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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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