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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北京的,入职三年,一直外派,现在深圳。与领导发生冲突,写了辞职邮件,理由是调离岗位。现在想劳动仲裁,一离职2个月,没有给我离职证明,每月20日发工资,离职前拿到上个月工资,这个月20天的没有说法。入职第一年,签过合同,但不确定是劳务还是劳动。第二年开始一直被外派,一个人,一直没有签第二次。入职第三年电话说给我办了深圳的五险一金。请问我申请劳动仲裁能胜诉吗?

其它综合
2018-12-21 07:21:4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金,具体需要面谈。
    追问:第一年签过合同,第二年第三年一直外派,所以没有签,过了11个月的期限,这样还可以申述吗
  • 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社会保险的条款。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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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