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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陈某需要我在物业行业沉淀了多年的经验和人脉关系,我需要他的资金,于是合开了一家物业公司。陈某在整个注册公司和到现在为止只出过有账可查的800元(我也出了700元刻章费),除此之外为接楼盘项目各都有掏钱请客过。也就是说:按约定承担所有费用的人,连注册费至今都还没付清。我和他在去年五月一起参与了一个项目竟投标不中标后,他单方中止投入,而今要我去承担注册和零申报财务公司费用。请问这样合法吗?

公司企业
2018-06-29 12:19: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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