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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们单位收到了一张票据,但是这个票据,后来被财务人员保管不慎遗失了,现在我们不知道该怎么申请这个票据的挂失,听说还要去报纸上面登报做一个身体,我就想请问一下《票据法》是怎么规定的呢?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什么内容?

证券投资
2018-06-19 21:54:3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的问题我已知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票据法的第六十七条规定了:这时候依照票据法的第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还有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如果存在伪造、变造的情况的,票据者除了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如果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起一个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被伪造签章者,是不承担票据责任的。谢谢!
  • 你好,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内容为:伪造、变造票据者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失,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您单位不慎将票据遗失,那么您公司就要到承兑银行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等银行审批通过即可。
  • 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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