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一家食品公司的员工,这段日子我们公司发生了一个事情,我们公司被很多消费者举报说是我们的一个产品涉嫌了虚假宣传,我们的广告都是委托专门的广告设计公司来设计的,请问一下什么是虚假宣传,虚假宣传处罚是怎样的?

损害赔偿
2019-04-26 05:16:34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对虚假宣传行为处罚规定:第一条 为公正合理实施对虚假宣传行为(含“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下同)的行政处罚,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相关规定。第三条 对商业信誉或者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制作方式、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经营状况、售后服务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罚款1.5万元。有下列事实的,应当分别计算,合并确定罚款的基本标准:(一)虚假宣传的内容有2项的,罚款增加5000元,以后每增加一项,增加罚款5000元;(二)因虚假宣传行为而发生的经营额达到5万元的,增加罚款1万元;超过5万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罚款1000元;(三)虚假宣传行为延续的时间达到三个月的,增加罚款1万元;超过三个月的,每增加1个月,增加罚款3000元;(四)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广告费用达到5000元的,增加罚款5000元;超过5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罚款2000元。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基数上增加罚款比例,从重处罚:(一)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受到处罚后,再次实施的,增加20%;(二)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增加20%的罚款额;(三)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增加20%的罚款额;(四)刊登、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声明性公告的,增加20%的罚款额;(五)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罚款额;(六)拒绝监督检查,阻碍执法人员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实施地,抢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资料等,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罚款额;未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罚款额;(七)无正当理由不按《询问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的,增加10%的罚款额;拒不接受询问,阻扰调查的,增加20%的罚款额;(八)不履行法定义务,经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增加20%的罚款额;(九)虚假宣传行为造成他人严重损害或者引起群体投诉的,增加40%的罚款额;(十)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上述情形两个以上的,增加的罚款额合并计算。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基数上减小罚款比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对工商机关的检查和调查积极配合,在要求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并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下调20%;(二)在工商机关发现之前,已经采取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下调30%;(三)案件被查处后,采取积极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解决消费纠纷的,下调20%。(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有上述情形两个以上的,下调幅度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的下调比例不得超过50%.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罚款:(一)在工商机关发现之前,已经采取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应处罚款在2万元以下的;(二)其他可以免于罚款处罚的情形。第七条 需要突破本规定罚款标准下限的,由办案机关的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第八条 分局需要适用第四条第(十)项、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六条第(二)项的,报市局法规处决定。第九条 本规定罚款确定的计算公式为:罚款的基本标准额(即:2万元+增加的罚款数额)+从重处罚的罚款额(即:基本标准额×增加罚款的比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下调额(即:基本标准额×下调的比例)。
  •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如: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解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作宣传报道,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制作成份、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市场信息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 发现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时,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主要包括:  1.虚假广告具有误导性、欺骗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侵权行为,必须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但关于民事责任的方式:则应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依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大小,广告内容的欺骗性、误导性的程度、侵权后果、损害的大小综合而定。  2.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是虚假的广告,仍设计制作、发布、对受害的消费者而言,他们是共同的侵权人,消费者可以向业主追索损失,也可直接向经营者和发布者追索损失、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3.在虚假广告中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是最基本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但当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时,广告主无以查找,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告主应承担的责任由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而且是全部责任。  4.一些社会团体、组织热衷于推荐商品,以此牟利、假冒伪劣。  商品的经营者投其所好,骗取推荐,蒙骗消费者。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广告法》对社会团体或者其它组织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民事责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在虚假广告中推荐的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5.民事责任的方式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主要有:继续履行、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消费者应依具体情况依法选择一种或几种方式行使请求权。  关于追究民事责任,对于虚假广告行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量,一是作为一种确定性的要约邀请,合同相对人(消费者)可以选择按照合同违约来追究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广告法》作为特别法有规定的,适用《广告法》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二是虚假广告作为一种侵权行为,消费者也可以按照民法理论,适用《民法通则》来追究广告发布者、经营者或者制作者的相关民事责任
  • 您好,虚假宣传就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故意夸大产品的性能或者是效用外观等等误导消费者买他们的产品,虚假宣传这实际上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他采取的方式一般为虚假广告。对于虚假宣传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根据情节的严重大小,要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