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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节当天上班24小时,但是单位只给8小时的2天加班工资,说剩余1天的钱正常工资已经给我了,剩下的16小时节日加班只给算16小时的存休,请问这个合法吗?我询问本公司人力资源部说这是公司的规定,我该怎么维权?

合同纠纷
2019-01-13 15:00:30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您好,一般而言,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有争议,可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详情可电询律师为您详细分析。
  • 你好,具体要看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如果发生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建议双方积极沟通协商,无法协商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处理。
  • 您好,您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劳动合同中不可以约定每月工资包含加班费,加班费不属于工资,是劳动者另外加班所补偿的费用。因此没有加班工资一说。
    通常,用人单位为了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譬如连加班费一起计算以满足本地最低工资要求,或者通过捆绑,可以最大限度免费让工人加班,同时也使劳动者不能依法得到休息的权利,此种做法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计算如下: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 您好,您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 您好,您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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