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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法律援助.你好.我是在金融借款合同中给人做了连带担保人.合同期限为一年.到期后没有按合同还款.合同上明确连带担保人到期两年的诉讼时效.我是2013年进行的担保,直到2017年才知道没有还款.这中间没有接收到任何信息,也没有人找过我说这事.一审判我胜诉.到二审的时候,说事实不清打回重审。重新审我一审还是胜诉。二审时把一审撤销了.判我败诉.说是2015年向一审法院提交过立案审批表.里面的信息内容胡编乱造.直接被一审法院给否决了.不明白什么原因到二审的时候,把一审撤销.然后说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断的情形,从2015年重新计算.担保法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我认为一审判决是对的.因为我是2013年担保的,直到2017年接到法院传票才知道没还款.

债权债务
2018-07-08 02:39:4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追问:债权债务诉讼时效纠纷
  •   借款担保人有哪些责任:  1、要看担保人是承担的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如果担保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为连带担保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还有就是注意是否超出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相关知识  《担保证》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06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保证人即使不具备完全代偿能力,仍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保证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个人,还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范围比较广泛,但一个共同的特征是: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能力”,即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必须以属于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因此,不具有代偿能力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经济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 你好,对保证期间的确定:①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 你好,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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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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