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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绿本抵押给银行过程中丢了,银行开具解押手续能在车管所补办车辆绿本吗?

债权债务
2018-07-27 20:06:5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的。协商解决。
  •   签订抵押合同手续后,到车辆登记的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一、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所需的材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副本原件。   二、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及其分所,远郊区县交通支、大队车管站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可与其协商拍卖抵押房产,协商不成的,银行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银行应优先以借款人的抵押房产实现债权,保证人承担补充的还款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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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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