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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慰问生病住院职工的政策是什么,费用怎么处理?

劳动纠纷
2018-07-14 21:12:3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与各单位的制度有关。
  • 如果鉴定为工伤,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对于误工费问题,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果您能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如果您不能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并不是住院才有的报销,吃药检查报不报销具体如下: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  甲类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乙类药物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以下药品不在基本医保报销范围: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  (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  (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确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报销涵盖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必须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报销比例如何?  由于各地规定不同,以北京为例进行说明。  城镇居民报销比例:  新农合报销比例:  【备注】  1、起付标准: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均为650元;  2、报销比例: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比例按医院级别分别计算;  3、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大额互助资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共30万元。
  •   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办理市外或市内住院费用零星报销。下面法律为您详细介绍中山住院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办理程序。   一、 办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住院费用零星报销   1.病情需要市外转院诊治,并办理了有效转院手续的;   2.临时外出人员市外就医,属急性病的;   3.已经办理异地工作和异地定居就医的;   4.异地就读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内住院费用零星报销   1.交通事故或交通意外:属受伤参保人承担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   2.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同时含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和不予支付情形的,收费项目不能区分的。   二、所需材料   基本材料:   (一)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二)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四)住院费明细清单汇总表(原件);   (五)社保卡(原件);   (六)参保人中山本地六大银行(首选农行、建行)活期通存通兑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代办的还须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附加材料:   (一)市外转诊住院   有效的《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批表》(原件);   (二) 临时外出急诊住院   1.单位外派出差或休假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急诊首诊病历及入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3.个人住院经过的说明(原件) ;   4.住院身份证明(原件)。   (三) 异地住院后再转院   1. 转往市外其它定点医院的,还须由转出医院提供的经医务科同意盖章,并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的申请(原件);   2. 转往非定点医院的,还须提供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的含转出医院医务科同意盖章的转出申请(原件);   3. 住院身份证明(原件)。   (四)异地就读   1.个人住院经过的说明(原件);   2.住院身份证明(原件);   3.学校开具的全日制学校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交通事故或交通意外   1.交警部门处理决定、调解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有效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提供医管科的稽查结果信息或开具的稽查结果通知书(原件);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提供住院身份证明、个人说明、入院记录(原件)。   4.情况特殊的,还需提供旁证、村委、居委会等相关证明(原件);   (六)医疗费用中同时含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和不支付情形的   1.住院费用每日清单(原件);   2.临时和长期医嘱单(复印件)。   (七)因异位妊娠入院的   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业务办理流程   (一)到医保科前台交齐所需资料后领取受理回执;   (二)受理后1月起携带受理回执并按回执上的要求到社保局医保科前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四、办结时间   1个月(临时外出急诊的,办结时间为专家审核通过后的一个月)。   五、注意事项   (一)无特殊原因在市内定点医院就医未用社保卡进行医保结帐的,视为自动放弃医保待遇,其就医费用社保部门不予报支。   (二)为方便提供短信服务,参保人联系电话一般填写手机号码,不填写固定电话;   (三)医疗保险参保人死亡后,由直系亲属代办,还需提供死亡证或遗体火化证;   (四)住院收费收据还需在其他单位报销的,须提供相应的收费收据复印件,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财务科前台在复印件上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证明章,参保人凭此件及相应资料到其他单位报销;   (五)住院收费收据上姓名必须与参保人姓名一致,金额大小写一致,必须加盖医院财务收费章,电子印章无效;   (六)报销款项原则上只能转入参保人本人存折,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保科认可参保人直系亲属关系的,可转入参保人直系亲属存折;   (七)报销完成前请不要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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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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