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与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我家人生病需要回家照顾,请假比较频繁,老板(也就是法人)就口头通知叫我明天不用上班了,而且奖金那些也不给了。
后来我就去劳动仲裁告单位没和我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要求付我双倍工资,仲裁过程是:我提出仲裁,法人请了律师回应说给我支付工资的人不是同一个人,只是与单位法人同名同姓而已,仲裁办要求他们举证,他们没有举证,时间到了仲裁办出了判决通知书是,用人单位须付我双倍工资。后来用人单位上诉了,理由是我与法人只是私人雇佣,并不是公司聘请,而且他们有出示其中一个股东的证人证言(说我是为公司设计标签及去商检查验,是法人私人请回来的,而不是公司请的)。
因为这个公司除了法人还有二个股东,剩下就我一个员工,而且公司不设考勤,也没有什么工作牌,公司也没有帮我买社保,社保是我自己在老家买的,所以我一时无法证明自己与公司的关系。
我想请问这个股东说的证言有效吗?而且股东所说已经证明我是在为公司服务,因为我为公司做的工作(设计酒标以及商检查验)都是属于公司的业务活动,而不是法人的私人活动。
首先,从雇佣主体看,老板是一个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他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用人上的决定权和管理权。基于公司业务需要,法定代表人直接雇用从事公司业活动的人员,应当视为公司招用的人员。
其次,从工作内容上看,我负责公司进口货物的标签设计、备案中文标、商检查验都是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之一。我就是为公司提供了劳动,我接受了老板的工作安排,实际上就是服从公司的管理,因为认为我与公司之间是存在着劳动关系的,请问以上依据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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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出结果了吗?你当时找律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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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就可以随时被辞退吗?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辞职只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如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尽管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只有当劳动者出现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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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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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口头通知辞退劳动者,协商不一致给劳动者放假的话,劳动者有权拒绝,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岗位,在劳动者书面要求安排岗位,仍然不安排的情况下,视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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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