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现在是在一家公司里面工作,因为我们公司之前进行了一次企业的重组,不过可能是因为请的人员的问题,所以这次企业的重组虽然进行了,但是效果并不好,我想要了解一下公司重组并购到底应该怎么进行重组并购,是利好还是利空呢?

合同纠纷
2018-07-12 16:55:3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1、资产重组把不宜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分离出来(主要是剥离不良资产),同时引入新的优良资产,提高资本利润率;某些资产重组削弱、或改变了原大股东的股权,减少关联交易;还可以进入新的业务领域,避免同业竞争。资产重组后,投资者更多的看好是它的发展前景,也就是成长性,觉得有投资价值,所以资产重组是利好。

    2、并购的实质是在企业控制权运动过程中,各权力主体依据企业产权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进行的一种权利让渡行为。并购活动是在一定的财产权利制度和企业制度条件下进行的,在并购过程中,某一或某一部分权利主体通过出让所拥有的对企业的控制权而获得相应的受益,另一个部分权利主体则通过付出一定代价而获取这部分控制权。

    3、企业并购的过程实质上是企业权利主体不断变换的过程。并购重组其实对一些不良资产进行重新组合,对公司来说这是有好处的,不然也不会掀起一波又一波的并购潮,对于投资者来说并购也是利好的,公司并购之后可以调整公司的资产结构,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

    4、成立并购基金一般是利好,并购基金与其他类型投资的不同表现在,风险投资主要投资于创业型企业,并购基金选择的对象是成熟企业;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对企业控制权无兴趣,而并购基金意在获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
  • 你好,资产重组把不宜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分离出来(主要是剥离不良资产),同时引入新的优良资产,提高资本利润率;某些资产重组削弱、或改变了原大股东的股权,减少关联交易;还可以进入新的业务领域,避免同业竞争。资产重组后,投资者更多的看好是它的发展前景,也就是成长性,觉得有投资价值,所以资产重组是利好。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程序如下: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提高审核效率,增强审核透明度,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审核人员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 审核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证监会各项廉洁自律规定。不得与申请人、中介机构或请托人私下接触;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受申请人、中介机构及请托人的财物,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第四条 审核人员应当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核过程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探询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信息;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签批意见等信息。  第五条 审核人员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对应回避事项施加影响。审核人员应当遵守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与监管职责有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六条 反馈意见的发出、提请重组委会议应分别由反馈会、审核专题会集体决定。重组预案披露、受理、审核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应按程序提请法律、会计专业小组集体研究。涉及重大政策把握的,还应按程序提请部务会研究决策。审核流程各环节遇到的重大事项或突发情况,应当逐级报告。  第七条 审核决策会议应当妥善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见沟通、约谈提醒均应在办公场所进行,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做好书面记录,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部门存档。
  • 企业并购的程序和流程大致如下:基础工作阶段:1、制定公司发展规划2、确定并购目标企业3、搜集信息,初步沟通,了解目标企业意向4、谈判确定基本原则,签订意向协议5、递交立项报告6、上报公司7、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待得到同意的批复后进入第二阶段具体并购业务流程阶段:1、尽职调查2、尽职调查报告报公司3、审计、评估4、确定成交价5、上报项目建议书6、并购协议书及附属文件签署7、董事会决策程序这个完成后进入第三阶段注册变更登记阶段:1、资金注入2、办理手续3、产权交接4、变更登记公司出让相对简单,只要确定价格、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后,配合收购方完成第三阶段的变更登记手续即可。以上是有关于企业并购重组流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 企业并购重组流程: 1.双方董事会各自通过有关的兼并收购协议   这些决议的内容应包括:   (1)被兼并公司的名称;   (2)兼并的条款和条件;   (3)把每个公司股份转换为续存公司或任何其它公司的股份、债务或其它证券,全部的或部分的转换为现款或其它资产的方式和基础;   (4)关于因兼并而引起续存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任何修改和声明;   (5)有关兼并所必需的或合适的其它条款。   有关新设(合并)决议,必须载明:   (1)拟进行联合的诸公司的名称及拟联合成立的公司名称,即以后被称为新设公司的名称;   (2)联合的条款和条件;   (3)把每个公司的股份转为新设公司的股份、债务或其它政权,全部的或部分的转换为现款或其它财产的方式及基础;   (4)就新设公司而言,依本法令设立的各公司的公司章程所必须载明的所有声明;   (5)被认为对拟进行的联合所必须的或合适的其它条款。   2.董事会将通过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并由股东大会予以批准。   美国公司法一般规定,在获得有表决权的多数股份持有者的赞成票后,决议应被通过。德国的公司法规定,凡股份有限公司的兼并决议,需要全部有表决权的股东的75%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3.兼并各方签订兼并合同   兼并合同也必须经各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批准。兼并收购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   (1) 续存公司增加股份的数量、种类;   (2) 续存公司对被并入公司的股东分配新股的规定;   (3) 续存公司应增加的资本额和关于公积金的事项;   (4) 续存公司应支付现金给并入公司股东的条款;   (5) 兼并各方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合同的日期;   如是新设合并公司,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   (1) 新设公司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2) 新设公司的总部所在地;   (3) 新设公司对合并各公司的股东分配股份或现金的规定;   (4) 新设公司的资本额、公积金的数额及规定;   (5) 合并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公司的时间和进行合并的具体时间。   4.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政府部门登记   在上述决议被批准以后,续存公司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应进行登记注册,被解散的公司进行解散登记。只有在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这些登记之后,兼并才正式有效。兼并一经登记,因兼并合同而解散的公司的一切资产和债务,都由续存公司或新设公司承担。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