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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房子租客本来到2018年3月1日到期,在2017年1月1日,经我的口头允许他又转租给另一房客,租房协议他俩之间完成。到3月1日时,我约他完成2018年的租房合同,新房客说老人有病需缓交,我本着诚信为金的原则,到4月1日又给他打电话,至今不接电话,请问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9-01-04 23:01:2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维权讨债。。。。
  •   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   买卖不破租赁;那么,房屋出租期间被抵押是否影响租赁合同效力:抵押行为不影响原合同的效力。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可以继续住在那里,出租人也可以继续收取租金。一旦出租人不能偿还债务,而将房屋变卖或者拍卖了,承租人仍然可以按照原来的租赁合同继续住在房子里。  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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