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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的公房,原房主现已将房退回单位名下,但因当时其支付了4.6万房款,房产局只退回单位3.3(还在单位账户上),现房产证在原房主手上,除了要求补齐余下的1.3万,其还提出原来购房时支付了11个月的房款利息6700,还有原来花了4万多装修款的补偿费2万才能交出房产证。但其装修目前完全破烂不堪,目前我们主要是在装修补偿上无法达成共识,想问一下已过户到单位的这套房她还有支配权吗?如果在装修补偿无法达成共识情况下由单位把房产证挂失补办再过户到我名下,是否有法律支持?如果没有,那么单位如何才能把房产证拿回来?谢谢?

房产纠纷
2018-05-28 11:47: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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