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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老公他特别的喜欢喝酒,经常回来的时候是醉醺醺的,我一说他他就会对我又打又骂的,经常对我实施家暴,我实在是不想要继续生活下去,想要起诉离婚,所以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家暴起诉离婚赔偿多少?具体的标准是什么?谢谢

民事相关
2018-07-04 23:58:2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如果遭受家庭暴力了,无过错方是可以要求一方主张赔偿的。具体赔偿多少没有标准一般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看家庭暴力对无过错方的伤害程度进行赔偿的
  • (一)什么样的错才是“婚姻法规定的过错”
    在离婚争议中,常见的争议是一方要求过错损害赔偿。而对于婚姻生活来说,认为对方有过错并不就一定是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过错有很多种,轻者如少做或没做家务,长期在外不顾家;重者如不注意男女关系,吸毒,赌博,家庭暴力,重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究竟什么样的错才构成“婚姻法”意义上的“过错”,才能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应该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需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是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为表现形式。在此四项行为之外的违法行为,如吸毒、赌博等,虽然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并最终导致了离婚,也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理解了婚姻法上承担过错责任上的具体违法情形要求,也能够指导当事人在证据收集上的方向。不必陷于忙于捉奸在床,委托调查公司搜集外遇证据等只能令自己徒增烦恼,而无任何证据效力的迷途中。
    2.主观过错
    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也是与特殊侵权行为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离婚损害赔偿中,衡量过错方的主观过错程度,或者是主观恶性,是衡量过错方责任承担大小的一个重要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追究过错方责任的情形常常是由于过错方“屡教不改”导致的受害方的精神损害。以此标准来认定过错方的主观恶性较大,对受害方的情感伤害较为严重。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的提起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也即不为错。它只是对婚姻破裂事实的一种确认。不会因为谁提出离婚,在离婚处理上就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3.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有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三个方面。人身损害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行为致使另一方的身体受到损害,如身体机能的毁损、品质的改变。财产损害,主要为配偶的现实利益的损失,如一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的个人财产。精神损害,主要为侵害了配偶一方的人格尊严与配偶权利,使无过错方遭受精神上的痛苦与折磨。
    由于离婚案件中的损害后果,多表现为精神上的痛苦。出现家庭暴力情形的,则有身体上的伤害。其损害结果的表现,应有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精神状态或身体器质损害的诊断证明。因而,在责任的追究上,既可有人身损害赔偿,亦会有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是财产损害赔偿。
    对于精神损害的后果表现,若能提供相关精神损害的诊断结果,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往往较大,而赔偿数额显然亦会随损害的轻重相适应。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法律联系,即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没有过错行为,就不会产生损害事实。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多表现为配偶一方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伤害。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受害者”本身存在一种伤害假想。对于配偶的行为无端怀疑,而精神忧郁,甚至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在此种情况下,虽然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但由于没有过错行为,则对于损害结果不应承担责任。
    (二)婚姻中哪些错可赔偿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外人也以为他们是夫妻的,亦构成重婚。重婚行为,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
    对于重婚责任的追究,在实践中往往有一种误区,以为重婚罪的追究只能是自诉,即只有受害者主动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才会受理,其实不然。仍有相当的重婚责任的追究是在公安机关介人侦查下的结果。当然,在民事活动,特别是离婚案件中,对于重婚责任的追究,不以重婚罪的认定为前提。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对于偶尔、隐蔽的婚外性行为,不在此列。也即虽有可能影响夫妻关系,甚至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不能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容易引发的争议是,何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也即什么样的时间段才能认为是持续、稳定的。在实践中,一般以3个月以上共同居住情形,会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若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可能构成重婚,受害者可以追究过错方的重婚责任。
    3.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由此,夫妻间日常生活中的偶尔打闹、争吵不构成家庭暴力。并且,对于家庭暴力的责任追究,需要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遗弃,是指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均以一定的损害后果来表现,情节恶劣的,可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过错赔偿与其他各种补偿的关系
    1.过错赔偿与扶养费的区别
    扶养费的支付,是指夫妻间基于互相扶养义务,在一方生活困难,或者患病需要帮助时,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扶养费义务的制度。《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扶养费的支付与过错赔偿的区别是:(1)过错赔偿需以离婚为前提,而扶养费的支付不以离婚为前提;(2)过错赔偿的过错严重到危害婚姻的存续,拒不支付扶养费,不一定危及婚姻关系的存续;(3)过错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两个方面,而扶养费的支付仅限于经济上的支付。
    2.过错赔偿与经济帮助的区别
    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因劳动能力及财产方面的原因可能陷于生活困难,有权要求对方进行帮助的制度。《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生活困难的表现,可以是没有经济来源,也可以是没有住房。
    经济帮助与过错赔偿的区别是:(1)过错赔偿以有过错行为及损害后果为前提,经济帮助没有要求另一方存在过错;(2)过错赔偿不以责任方有经济能力为前提,经济帮助要求另一方亦有相应的经济能力;(3)过错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两个方面,经济帮助既可以是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也可以是提供一定期限的居住房屋。
    3.过错赔偿与经济补偿的区别
    经济补偿,是指在夫妻离婚时,因一方对家务劳动、照料家庭成员或者协助对方的工作较多,而有权要求对方给付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为此,应该注意的经济补偿的适用前提是,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它与过错赔偿的区别是:
    (1)过错赔偿没有财产约定的特别要求,经济补偿有财产各自所有的特别要求;
    (2)过错赔偿必须有过错行为及损害后果的存在,经济补偿没有要求另一方有过错;
    (3)过错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两个方面,经济补偿只限于物质补偿。
  • 起诉离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写民事诉状,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
    (1)请求离婚;
    (2)小孩的抚养问题;
    (3)财产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
    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给你的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你开庭时间,你需要去法院领取开庭传票;
    7、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法院可能约你们双方去调解(我国民事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开庭前不组织你们调解,开庭时也会问你们愿不愿意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发《民事调解书》,调解分两种,可能调解离婚,也可能做通你们的工作,不离婚,结案;
    8、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
    9、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你的朋友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 应当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因此,起诉离婚需要提交起诉状一式两份、原告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 你好,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它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一方进行家庭暴力离婚赔偿,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至于这两个赔偿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是看家暴的行为对你造成的伤害程度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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