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的哥哥和他的老婆离婚以后,孩子是给了他的,但是他的老婆没有定期给抚养费,他现在想要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好像期限已经过了,不知道怎么办。所以想要请问一下律师,申请强制执行期限过了怎么办?还能再申请吗?谢谢

其它综合
2018-07-11 22:32:47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你所咨询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过了的问题,一般来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如果存在下列几种情况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难以送达的,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2.暂缓执行的期间,主要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果担保有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的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3.中止执行的期间;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 对于离婚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是已经超过了这个法院的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时效的期间的话,那么是不能够再进行申请的,但是因为这个案件比较特殊,是抚养费案件,因为抚养费大多数都是以分期履行的方式的,只要对方是分期履行的,那么就可以申请执行,
  • 1、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如果离婚后一方不付抚养费,那么另一方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一方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该当事人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3、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5、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