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孩子刚出生,没有母乳喂养,女方提出离婚,女方家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孩子判给谁

民事相关
2018-07-09 17:13:48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都做出了判断,还问我。谁抚养小孩儿有利就由谁抚养。但原则上两周岁以下小孩儿。由母亲抚养。
    追问:谢谢您,这只是我自己主观判断,没有任何证据,担心孩子罢了
    解答:不用客气,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是2周岁以下小孩原则上归母亲抚养,但最终原则还看谁抚养对小孩的健康成长有利.没有利的情况比如:虐待、涉及黄赌毒等等
  •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提出损害赔偿的: 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意见如下: 1、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在我国要想离婚的,有且只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在对方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您坚持离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且要求法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分割。但是需要提醒您的是并不是所有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案件,法院都会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性。法定的离婚事由包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您在咨询中没有提到想要离婚的原因,如果没有上述法定的离婚事由,法院可能不会判决离婚。如果法官经过审理,认为你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那么会判决离婚,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两周岁以内的孩子处在哺乳期,原则上抚养权是归女方所有的,只要女方身体健康,没有不良嗜好,没有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情形,一般两周岁以内的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
  • 依据证据处理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