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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二楼洗手间留窗户通风,有没有侵犯后邻隐私权?或者其他权利?

人格尊严
2018-07-07 07:40:3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你说的是不会的
  •   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3)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4)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5)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6)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7)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8)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 1、《刑法》有如下关于侵犯隐私权的规定: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现下,有人喜欢“撬开”他人的网络空间、电子邮箱,获取隐私图片、视频在网上传播,其中不乏淫秽、色情图片,但这样的行为很可能涉及更加严厉的刑事犯罪,即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
  •   隐私权是公民的重要的人格权之一,是公民享有的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任何偷窥、偷拍他人隐私场所,或者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都会给被侵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为了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防止不法分子偷窥、偷拍等侵犯隐私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偷窥,是指行为人在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秘密偷看他人隐私的行为,行为人有的是在隐私场所直接用眼睛偷窥,有的是通过安装针孔摄像头来偷窥他人隐私。  偷拍,是指行为人趁当事人不备,利用照相机、手机、摄像机等器材秘密拍摄他人的隐私场所。  窃听,是指行为人通过窃听器材或者用耳偷听他人隐私的行为。  隐私场所除了卧室、浴室外,还包括厕所、更衣室等隐私场所。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偷看、偷听他人的隐私,动机具有多样性,有的行为人是为了寻求刺激、满足某种下流的欲望;有的是为了损坏他人名誉而偷看、偷窥他人隐私并对他人进行传播。行为人的动机和采用的手段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但可以作为处罚的情节。  情节是否严重,根据行为人偷窥、偷拍或者窃听的次数和手段的恶劣程度以及给被侵害人造成的精神、物质损害等因素来判定。在给予行为人处罚时应当注意只要行为人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就应当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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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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