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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丈夫的性格有点偏执,我只要一跟男性同事或者是朋友吃饭的话,他就会大发脾气,然后把我拖到家里暴打一顿,不管我怎么求饶他都不放过我。我实在受不了这种压抑性的约束了,所以我就想离婚。请问家暴离婚赔偿多少钱

民事相关
2018-07-03 19:57:30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首先跟你明确一点的是,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家暴离婚赔偿多少钱这个问题,因为这个是想要明确,也明确不了的,因为每个案件,它的复杂程度都非常高,并且每一个当事人,他的自身经济水平不同,所以无法做出一个具体的赔偿标准,一切都要结合自身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你好,针对你提问怎么家暴离婚赔偿多少钱的问题,急停暴力的离婚赔偿主要有两方面,就是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由于家暴使得身体和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这造成残疾的还要补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上赔偿要根据医学鉴定给予合理赔偿。
  •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一)什么样的错才是“婚姻法规定的过错”
    在离婚争议中,常见的争议是一方要求过错损害赔偿。而对于婚姻生活来说,认为对方有过错并不就一定是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过错有很多种,轻者如少做或没做家务,长期在外不顾家;重者如不注意男女关系,吸毒,赌博,家庭暴力,重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究竟什么样的错才构成“婚姻法”意义上的“过错”,才能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应该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需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是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为表现形式。在此四项行为之外的违法行为,如吸毒、赌博等,虽然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并最终导致了离婚,也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理解了婚姻法上承担过错责任上的具体违法情形要求,也能够指导当事人在证据收集上的方向。不必陷于忙于捉奸在床,委托调查公司搜集外遇证据等只能令自己徒增烦恼,而无任何证据效力的迷途中。
    2.主观过错
    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也是与特殊侵权行为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离婚损害赔偿中,衡量过错方的主观过错程度,或者是主观恶性,是衡量过错方责任承担大小的一个重要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追究过错方责任的情形常常是由于过错方“屡教不改”导致的受害方的精神损害。以此标准来认定过错方的主观恶性较大,对受害方的情感伤害较为严重。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的提起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也即不为错。它只是对婚姻破裂事实的一种确认。不会因为谁提出离婚,在离婚处理上就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3.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有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三个方面。人身损害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行为致使另一方的身体受到损害,如身体机能的毁损、品质的改变。财产损害,主要为配偶的现实利益的损失,如一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的个人财产。精神损害,主要为侵害了配偶一方的人格尊严与配偶权利,使无过错方遭受精神上的痛苦与折磨。
    由于离婚案件中的损害后果,多表现为精神上的痛苦。出现家庭暴力情形的,则有身体上的伤害。其损害结果的表现,应有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精神状态或身体器质损害的诊断证明。因而,在责任的追究上,既可有人身损害赔偿,亦会有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是财产损害赔偿。
    对于精神损害的后果表现,若能提供相关精神损害的诊断结果,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往往较大,而赔偿数额显然亦会随损害的轻重相适应。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法律联系,即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没有过错行为,就不会产生损害事实。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多表现为配偶一方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伤害。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受害者”本身存在一种伤害假想。对于配偶的行为无端怀疑,而精神忧郁,甚至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在此种情况下,虽然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但由于没有过错行为,则对于损害结果不应承担责任。
    (二)婚姻中哪些错可赔偿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外人也以为他们是夫妻的,亦构成重婚。重婚行为,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
    对于重婚责任的追究,在实践中往往有一种误区,以为重婚罪的追究只能是自诉,即只有受害者主动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才会受理,其实不然。仍有相当的重婚责任的追究是在公安机关介人侦查下的结果。当然,在民事活动,特别是离婚案件中,对于重婚责任的追究,不以重婚罪的认定为前提。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对于偶尔、隐蔽的婚外性行为,不在此列。也即虽有可能影响夫妻关系,甚至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不能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容易引发的争议是,何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也即什么样的时间段才能认为是持续、稳定的。在实践中,一般以3个月以上共同居住情形,会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若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可能构成重婚,受害者可以追究过错方的重婚责任。
    3.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由此,夫妻间日常生活中的偶尔打闹、争吵不构成家庭暴力。并且,对于家庭暴力的责任追究,需要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遗弃,是指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均以一定的损害后果来表现,情节恶劣的,可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过错赔偿与其他各种补偿的关系
    1.过错赔偿与扶养费的区别
    扶养费的支付,是指夫妻间基于互相扶养义务,在一方生活困难,或者患病需要帮助时,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扶养费义务的制度。《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扶养费的支付与过错赔偿的区别是:(1)过错赔偿需以离婚为前提,而扶养费的支付不以离婚为前提;(2)过错赔偿的过错严重到危害婚姻的存续,拒不支付扶养费,不一定危及婚姻关系的存续;(3)过错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两个方面,而扶养费的支付仅限于经济上的支付。
    2.过错赔偿与经济帮助的区别
    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因劳动能力及财产方面的原因可能陷于生活困难,有权要求对方进行帮助的制度。《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生活困难的表现,可以是没有经济来源,也可以是没有住房。
    经济帮助与过错赔偿的区别是:(1)过错赔偿以有过错行为及损害后果为前提,经济帮助没有要求另一方存在过错;(2)过错赔偿不以责任方有经济能力为前提,经济帮助要求另一方亦有相应的经济能力;(3)过错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两个方面,经济帮助既可以是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也可以是提供一定期限的居住房屋。
    3.过错赔偿与经济补偿的区别
    经济补偿,是指在夫妻离婚时,因一方对家务劳动、照料家庭成员或者协助对方的工作较多,而有权要求对方给付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为此,应该注意的经济补偿的适用前提是,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它与过错赔偿的区别是:
    (1)过错赔偿没有财产约定的特别要求,经济补偿有财产各自所有的特别要求;
    (2)过错赔偿必须有过错行为及损害后果的存在,经济补偿没有要求另一方有过错;
    (3)过错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两个方面,经济补偿只限于物质补偿。
  • 诉讼离婚的具体程序包括提交诉状,诉讼立案,提交证据,事实调查,双方质证,最后陈述等环节。如果您想诉讼离婚,目前您需要书写一份诉状并且提交您们的结婚证复印件,就可以到管辖地的法院立案诉讼了。在庭审中,您需要举证证明您们的婚姻无法继续,具体而言就是您丈夫患有不孕症的证据,并且对于您们婚后的财产您也需要有自己的主张。这样才能保证您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达到您的离婚目的并且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这些问题都是相对具体而私密的,所以只能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而定。如有需要可以直接联系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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