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个小单位的采购员,由于单位人数比较少,采购物资这块自己经历的也比较少,在采购物资这款有什么标准与注意事项,自己了解过一些,随着新政策的下发,自己还对新规了解的不是很清楚,请问下最新政府采购法全文是怎么规定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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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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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政府收购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条:
第二条所称效劳,包含政府本身需要的效劳和政府向社会公众供给的公共效劳。
第三条 会集收购目录包含会集收购组织收购项目和部分会集收购项目。
技能、效劳等规范一致,收购人遍及使用的项目,列为会集收购组织收购项目;收购人本部分、本系统基于事务需要有特殊要求,能够一致收购的项目,列为部分会集收购项目。
第四条 政府收购法所称会集收购,是指收购人将列入会集收购目录的项目托付会集收购组织署理收购或者进行部分会集收购的行为;所称涣散收购,是指收购人将收购限额规范以上的未列入会集收购目录的项目自行收购或者托付收购署理组织署理收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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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