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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下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账务的一些问题,我们公司属于小规模的来料生产加工企业,在班里银行承兑业务的时候有贴现账务,自己不是太明白,有什么铭明文规定没有,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账务要怎么弄啊?能不能告诉我一下,谢谢!

其它综合
2018-06-28 05:49:18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这个你可以参考,1、先计算贴现利息及贴现所得金额
    贴现利息的计算,如果是附息票据,应先计算票据到期值,公式:
    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X票面利率X票据天数/360
    如果是无息票据,则票据到期值就是票面金额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X贴现利率X贴现天数/360
    贴现所得金额=票据到期值-贴现利息
    2、贴现的会计分录:
    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按从银行贴现所得资金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出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二者之间的差额,借或贷“财务费用”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借或贷: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 贴现:
    借:银行
    财务费用
    贷:应付票据
    交保证金: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银地
    借: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贴现利息)
    贷:应收票据(如果你以前未作应收票据,你可以直接贷应收账款)
    收到票据时
    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账款
    拿去贴现收到贴现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贴现利息)
    贷:应收票据
  • 申请法院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应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出票银行出具的票据出售证明,以证明票据出票的真实性。 2、出票人出具的票据支付证明。要求注明票据号码、金额及收款人,以证明申请人是最后合法持票人。 3、背书人出具的票据转让证明。如果票据经过背书,还必须由前手背书人证明申请人是最后合法持票人。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①申请人为个人:个人的身份证; ②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申请人为法人:法定代表人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5、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本人无法亲自办理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必须由申请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法院可能还需要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针对法人),银行承兑汇票正反面复印件等文件。 6、若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九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人员将到期日前十日的库存银行承兑汇票出库(如遇节假日再提前七至十日),与银行承兑汇票托收人员办理交接。 银行承兑汇票托收人员在票据背面背书栏(或粘单)作委托收款背书,加盖结算专用章和授权经办人员名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及委托收款银行全称、背书日期。 银行承兑汇票托收经办人员对已完成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正反面复印(包括附带的证明),实物银行承兑汇票作委托收款凭证的附件。所有托收复印件按发出托收日期顺序排列并由专人妥善保管备查。 二、发出托收的处理 1、在票据台帐中将发出托收银行承兑汇票由库存状态转入发出托收状态。 2、异地银行承兑汇票发出托收的处理:打印或填写委托收款凭证、委托收款凭证盖章、委托收款凭证复核、保管委托收款卡片帐。 2、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及附件以EMS特快专递方式投寄至承兑行。 三、银行承兑汇票托收款项收回处理 1、正常收回 收到通过支付系统、汇划系统及同城划来的款项,根据款项内容,核销托收卡片。填制表内外凭证并记账。 2、拒付、退票 收到付款人开户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经审核为无理退票(拒付)或合理退票但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及时与承兑行联系后重新托收,并在票据台帐中,做相应的表外账户处理。 四、银行承兑汇票追索保全 1、对合理退票、拒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且与承兑行、贴现申请人(或转贴现申请人)协商不成时,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由相关部门向贴现申请人(或转贴现申请人)行使追索权。 2、银行承兑汇票追索金额为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出票金额和银行承兑汇票从到期日到实际付款日止时间的延付利息加上所有相关的催收费用。 五、银行承兑汇票逾期催收 1、逾期银行承兑汇票经催收后,10天以上仍未收到款项的,银行承兑汇票托收人员向承兑行发出《银行承兑汇票赔付通知书》,加紧催收,并做好催收记录,直至收回款项。 2、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在发出托收期间,因银行承兑汇票所附证明的内容有缺陷、银行承兑汇票审核等问题,相关市场营销人员积极配合予以协助催讨。
  • 1、先计算贴现利息及贴现所得金额

    贴现利息的计算,如果是附息票据,应先计算票据到期值,公式:

    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X票面利率X票据天数/360

    如果是无息票据,则票据到期值就是票面金额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X贴现利率X贴现天数/360

    贴现所得金额=票据到期值-贴现利息

    2、贴现的会计分录:

    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按从银行贴现所得资金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出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二者之间的差额,借或贷“财务费用”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借或贷: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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