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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聘了上海一家公司在广州办事处的工作,现欲与上海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给我的劳动合同上写的是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但是我查过我们广州的规定,6个月到1年的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最多只能约定30天的,可是公司说,我的劳动合同是跟上海公司签的,工资也是他们发的,所以要按照上海的劳动法规来执行,但是我想我实际上是在广州工作的呀。 所以我想问一问,如果我想争取一下,把劳动合同上的试用期改成30天,有没有法律的依据呢?

劳动纠纷
2006-07-28 03:52:0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好像短期的工作合同试用期都是最长三十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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