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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朋友借了我四万多,本约定去年12月20日还。一直拖到四月初,后来考虑到他偿还能力,想他每月还点,可他仍没有做到。可以推翻约定,要他还清,发律师函吗

债权债务
2018-06-23 11:08:2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可以要求其一次性还清,可提起诉讼。
  •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
  •   借款人无偿还能力的,债权人有二种处理方式:  1、主动、及时向借款人催讨借款,或要求借款人签订还款协议,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2、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向法院起诉,取得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之后对方不履行的,再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对方确实无偿还能力的,可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对方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 主张偿还的诉讼时效为2年,超过的一般视为放弃诉讼追偿的权利;诉讼时效因债务人承诺限期给付情况而延长(一般可以书面承诺和口头承诺录音为证据证实这事)。首先要写一份合格的起诉状,诉状的内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明确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工作单位等)、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其次,要提供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以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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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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