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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起诉,想了解2018最新刑事诉讼法全文内容是什么,如果说是对方蓄意伤害,那么我在起诉他的时候该提出哪些证据和理由呢?明明就是对方蓄意已久的刻意伤害,但是对方却死不承认,这种情况下我可以单方面的对他进行起诉吗?

交通事故
2018-06-25 14:08:0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文章如下: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 你好。这种情况是可以对他进行起诉的。但是你要有有效的证据。如果对你造成了伤害,鉴定为轻伤的话,那么也可由派出所处理,也可以私了。对于重伤的话,则要开医疗报告作为证据,对方也会被起诉承担刑事责任。希望对你有帮助。
  •   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1)自行辩护的权利;  (2)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3)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权利;  (4)对司法人员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5)对审理自己案件的司法人员要求回避的权利;  (6)对判决提出上诉、申诉的权利;  (7)不受非法拘留、逮捕和超期羁押的权利,等等。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吗、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做什么?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3)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4)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受委托律师可以代为申诉、控告。
  •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诉讼理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128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可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141条规定,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162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以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些规定说明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中,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是办案人员运用证据的重要原则。
  •   证明对象是指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最高法院《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特别关注:概括起来,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和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两大类。  实体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  (2)作为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  (1)关于回避的事实;  (2)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  (3)关于耽误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实;  (4)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证据本身不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对象。  特别关注:检察院《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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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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