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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的描述来看,你的老婆在婚内出轨,那么你在诉讼离婚的时候是可以提起赔偿的。至于这个赔偿你可以根据你自己的实际损失来确定。他法院的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支持你的诉讼请求。一般来说,如果婚内出轨,那么在判决的时候多多少少都会偏向于无过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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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应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因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并且对其他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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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婚外情概率的升高,婚外情离婚赔偿还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的。 在实际操作中,则需要根据以下标准来确定: 1、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 2、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3、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4、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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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颁布的解释一第二条中将同居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从上述规定来看,认定同居的条件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故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的“情人关系”、“一夜晴”等都不应属于司法解释所指的“同居”范畴。
这种出轨行为不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是,这种“小三儿”“一夜晴”等出轨行为对婚姻关系的和睦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彻底违背,受害一方虽不能获得损害赔偿,但通过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照顾无过错方,可以给无过错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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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女方出轨,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至于这个赔偿标准,你可以自行按照实际情况来确定哦。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支持你的诉讼请求。一般来说。一方出轨的话,在分财产的时候法院会倾斜于无过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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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万左右 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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